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
会 议 制 度
为了进一步推动学院管理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院作为基层教学工作单位,其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各项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推动本单位教学和其他各项工作全面开展。
第二条 党政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团结协作、目标一致,在工作中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第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和院务会议是学院的主要议事形式,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形式,学术委员会会议是研讨有关学术事项的主要形式,科室会议是落实各项工作的具体形式。
第二章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 党总支委员会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第五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应定期召开,遇到重要问题需解决时,可临时召开。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六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提出。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充分做好准备。
第七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研究讨论决定党总支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及总结。
(二)研究分析党员、教职工和学生思想状况及党支部情况,提出加强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与管理和党支部建设的意见、措施,讨论组织发展工作。
(三)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
(四)研究落实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院务会议
第八条 院务会议是本单位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策会议。
第九条 院务会议成员由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会议的内容由院长负责召集有关人员。
第十条 学院院务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先由分管副院长提出,经与院长商量后,由院长确定。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需要进行决策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十一条 院务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研究、讨论年度与学期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研究、讨论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与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以及教师进修、培训等事宜。
(三)研究、讨论本院内部管理改革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四)研究落实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二条 凡是学院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会议由学院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共同召集,对重要事项共同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组成。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1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研究安排本单位对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行政各项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
(二)研究确定本院教学、科研等的中长期规划。
(三)研究确定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四)研究确定加强师德教育与学生德育工作的重要措施。
(五)研究确定院内教学、科研等机构设置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推荐、人员进出及教职工年度工作考核的审核。
(六)讨论本院师生或集体的各种奖励、对违纪学生处分和对违纪教职工行政处分的意见。
(七)研究与本院招生、毕业生就业有关的事宜。
(八)学院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商定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 全院会议
第十六条 全院会议即全院教职员工参加的会议。
第十七条 全院会议的内容
(一)传达、学习、贯彻学校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通报年度工作总结,部署年度工作计划,部署落实学院的各项决定。
(三)进行全院范围的学习研讨活动。
(四)通报研究院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五)研究院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问题征求意见。
(六)其它须经教职员工审议的事项。
第十八条 每次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考勤并记录;
第十九条 一般两周召开一次全院会议,
第二十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全院大会每学期累计三次的,取消其年终测评(考核)优秀资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例会每学期累计六次的,其年终测评(考核)建议为不合格(报学校审批)。
教师无故不参加全院大会,其结果还要在教师教学评价中体现。
第六章 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院学术方面的监督、评估和决策咨询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决定学科建设规划。
(二)研究决定科研方向,科研重点。
(三)研究决定硕士学位点的申报及其培养规划。
(四)审定本科生培养方案。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学术委员会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召开。
第七章 科室会议
第二十五条 科室会议指教研室会议、实验室会议、办公室会议及辅导员工作会议。
第二十六条 科室会议参加人员
(一)全体科室人员,必要时分管院领导列席参加。
(二)科室会议由科室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七条 科室会议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由科室负责人决定或主管院领导布置,原则上每两周一次。
第二十八条 科室会议内容
(一)布置、贯彻落实院党政联席会议、院务会议精神。
(二)制订本单位学期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布置和检查本单位各项工作。
(四)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五)交流、沟通、研讨和总结工作心得与工作经验。
(六)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中,做出决定。
第三十条 坚持个别酝酿与会议决定相结合的原则。要着眼于学院发展的大局会前充分调查与酝酿、会议充分讨论决定、会后共同贯彻,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无果的现象,提高党政决策效率。
第三十一条 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会议要就议题逐一讨论决定,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出说明,参加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经济学院管理科学院与工程学院
2010年3月